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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若从2019年乃至近三年来的中国法学研究景况看去,得出的结论恐恰相反。
按照《决定》,法律服务队伍包括:(1)律师。社会学意义上的机制,通常理解为在正视事务各个部分存在的前提下,协调各个部分之间的关系以更好地发挥作用的具体运行方式。
(第六部分) 职业准入、职业资格考试、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均涉及构建我国法律职业制度或整合相关资源的重大关键问题,也是多年改革的一个难点。权威部门和法学界对此也做出了进一步阐释或解读。法治人才培养体制和机制上缺乏实务部门的参与和引导。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畅通具备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进入法治专门队伍的通道,健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因为模式单一、学生实践能力弱、国际化程度低的问题,都是现象层面的问题,而非机理。
我们可以说是没有处理好法治人才培养的双重属性问题,但实际上在于部门利益垄断局面的维持,严重影响和制约了法治人才的培养要把解决了多少实际问题、人民群众对问题解决的满意度作为评价改革成效的标准。这里指出的这些问题,包括资源分布不平衡的问题、理实脱节的问题、培养与考试和职业不衔接的问题、职业伦理训练不足的问题等等,都是符合当前的实际情况,也都是多年来法学教育界一直强烈呼吁改革的棘手问题。
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像我国这样,由教育部对法律人才的培养工作给予如此彻底的管控。2、法治专门队伍 这个概念在《决定》中出现4次——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在此基础上,笔者认为,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必须统筹全国法学教育资源。这里所指的法律顾问队伍,是由政府法制机构人员、相关专家和律师三部分人员组成的。
法学界其他的一些相关讨论,也大都限于这个范畴。《决定》第七部分关于明确政法委的作用职能时指出:各级党委政法委要把工作着力点放在把握政治方向、协调各方职能、统筹政法工作、建设政法队伍、督促依法履职、创造公正司法环境上,带头依法办事,保障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可见,它特指我国各级党委系统政法委的队伍,在《决定》中只出现这一次。
第三个矛盾是招生数量与培养质量。其中最大的干扰,就是所谓高等教育的主流或主体的思维方式支配决策的问题。人才评价标准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思想政治素质,二是业务工作能力,三职业道德水准。法治人才培养体制和机制上缺乏实务部门的参与和引导。
(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强有力的组织和人才保障。其中律师又区分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等。4、法律顾问队伍 《决定》指出: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
机制一般指有机体的构造、功能及其相互关系。关于增强多方协作合力,提出了法律硕士教育指导委员会构成单位的多元化制度设计。
我们可以说是没有处理好法治人才培养的双重属性问题,但实际上在于部门利益垄断局面的维持,严重影响和制约了法治人才的培养。关于法律人才培养活动的管理,当今世界发达国家基本是由司法机关领导和管理的。
颇有教育、司法两大部门交叉管理法律人才培养之意,但教指委在培养法律人才工作中的积极作用还有待进一步加强。的确,法律硕士教指委自1995年成立时其,就由高校教师和法律实务主管部门共同构成,包括了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全国律师协会、公安部等部门的实务专家,这也是我国目前唯一的有法律实务部门人员参与的一个法律教育业务指导机构,而且法律硕士教指委秘书处也设在司法部。从《决定》内容来看,法治专门队伍是法治工作队伍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包括立法队伍、行政执法队伍、司法队伍,这是从实施法治的不同环节划分的,形象且容易记忆,从具体的职业类别看,主要包括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袁贵仁对法治人才培养机制的分析,涉及法治人才培养管理的四个机构,即教育部门、司法部门、教育行业协会和法学院,其职能分工分别是宏观管理、行业指导、自律管理、自主管理,并称之为四位一体。这个意见,和张文显的第五项建议完全一致。其二,将传统的全国五所政法大学中的华东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统归教育部管理,与目前教育部所属的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吉林大学、武汉大学等高校法学院一道,形成全国的法治人才培养示范基地。
根据《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中办发厅字[2015]25号),法律职业明确界定为具有共同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职业伦理和从业资格要求,专门从事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服务和法律教育研究等工作的职业群体。这是一个引人注目的新提法,是从政治角度对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队伍)提出来的一个概念。
(第六部分) 职业准入、职业资格考试、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均涉及构建我国法律职业制度或整合相关资源的重大关键问题,也是多年改革的一个难点。关于行政执法队伍,《决定》在法治专门队伍中并没有指明具体包括哪些行政执法人员,但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部分指出来了,即重点在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检、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城乡建设、海洋渔业等领域,要求推进综合执法,大幅减少市县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有条件的领域可以推行跨部门综合执法。
应该说,这个描述是比较罕见的,是第一次对我国法学教育管理体制的一个表述。目前仅有法律硕士教育指导委员会有中央政法委、司法部、公安部、最高两院、全国律协等实务部门专家参与。
目前存在的突出矛盾,一是学位授权点总量与地区、高校需求之间的矛盾,全国目前435个博士单位,一级博士点2933个,专业博士点108个。实际上,无论改革之前还是之后,我国的学位授权审批,从来不是合格审批,都是严格的限额审批。管理体制和人才培养机制不适应的问题表现很多,这里举两个突出的例子: 1、关于学位授权管理问题 这个问题直接涉及哪个法学院有资格培养什么学历、学位层次的法科学生的问题。《决定》要求,这三者应构建成为一支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
一、引言 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和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的顶层设计和宏观决策,2014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简称决定)已有非常明确的论断。《决定》还特别提出边疆地区、民族地区法治专门队伍和涉外法治人才队伍这两个概念,这是相对一般或普通的法治工作队伍而言在特殊环境或条件从事法治工作的专门队伍。
加强边疆地区、民族地区法治专门队伍建设,和法治工作队伍一样,它也是一个新颖的提法。凡是这次写进决定的改革举措,都是我们看准了的事情,都是必须改的。
这一点,切中机制问题的核心,是当前最需要破解的体制和机制的难点,是真正改革中国法学教育有价值的重要意见。硕士和学士学位授权则授权省级政府和部分特权学校。
三、法治人才培养体系与管理模式 字面上看,《决定》提出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的任务,意味着现有的法治人才培养机制还存在问题,还不满足某种需要,有创新的必要。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是1950年代初期在整合全国法学教育资源基础上,按照全国大区均衡布局的思路创办的政法人才培养基地,示范性、引领性和辐射性极强,曾经隶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等政法部门领导,她们继承了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政法教育的优良传统,为新中国政权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做出过重要贡献,是为国家培养法治人才的宝贵资源,是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的重要抓手。教育部门对此并不了解,在实施宏观统筹管理过程中无法做出针对性判断。
张文显教授的分析,重点强调了法律教育的目标、方向的政治性问题,并未涉及法治人才培养机制问题。可以说,这个分析,指出了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的难点,指出了问题的根子。
我个人认为,法治人才培养机制的建立、改进和完善,必须建立在对法治人才培养规律和特点深入认识和把握的基础之上。这就需要我们拿出自我革新的勇气,一个一个问题解决,一项一项抓好落实。
进入专题: 法治 法律人才 。这些意见富有启发性,对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无疑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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